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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产税】

发布时间:2020-12-31 / 作者:问答网整理 / 阅读:51次

什么是个人房产税、什么是房产税减免、什么是自有房产税、什么是闲置房产税、什么是差额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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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闲置房产税
    一、什么是闲置房产税 1、征税对象 闲置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2、按房产余值征收 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3、余值计算 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   (1)房产余值 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   (2)租金收入 第二种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l2%)。   二、闲置房房产税如何计算 1、比例税制 房产税的税率按照规定,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实行从价计征的,税率为0.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2、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 (1)余值或收入 一是房产的计税余值,二是房产租金收入。   (2)租金收入计算 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l2%)以上方法是按年计征的,如分期缴纳,比如按半年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2;按季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4;按月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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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自有房产税
    一、自用房产房产税有哪些 1、自行生产经营房产 用于自行生产经营的房产应缴纳房产税=房产原值X70%X1.2%。   2、租金收入缴纳 以取得租金形式确认收入的房产应缴纳房产税=房产原值X12%,然后还要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并以营业税额7%交城建税、3%交教育费附加1%交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土地面积交土地使用税,税额以所在城市划分的土地级段而确认。   二、自用房产房产税政策是什么 1、条款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税款退回 (1)超过立即退还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2)三年内发现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3)国库退库 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法规退还。   3、产税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自有房产按原值计算房产税,出租部分的房产按房产租金收入,自出租房产之次月起,按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如果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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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房产税减免,房产税什么情况可以减免
    一、房产税什么情况可以减免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1)自用房产定义 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2)相关团体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的各种社会团体。如从事广泛群众性社会活动的团体,从事文学艺术文艺工作团体,从事某种专门学术研究团体,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公益团体。   2、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房产 (1)自用房产定义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2)相关单位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1)自用财产定义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2)相关单位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4、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1)改善个人居住条件 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给予免税,当时主要是为了照顾我国城镇居民住房的实际状况,鼓励个人改善居住条件,配合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   (2)对一般居民不会收取 房产税对于一般的居民是不会收取的,所以一般人不用过多的担心自己还要交纳这些税费,对于炒房的人来说会有一定的影响,还有房产税的实行会给房价一个较为稳定的基础。   二、房产税计税依据含增值税吗 1、原值计算缴费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2、房产出租 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3、免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三、房产税减免税项目总结 1、住房 与住房相关的优惠,一共有1项。即企事业单位向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减按4%税率征收。   2、非常规房屋 与非常规房屋相关的优惠,一共有4项。什么是非常规房屋呢?这里我把受灾的,毁损的、危险的、大修理停用的、基建临时房屋,以及地下建筑统一归类为非常规房屋,除了地下建筑根据用途是减征房产,其余的都是免征。   3、特殊房屋 与特殊房屋相关的优惠,一共有4项。主要是指廉租房、公租房等性质比较特殊的房屋。   4、三农 与三农相关的优惠,一共有2项。一个是农产品批发市场房屋,一个是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的房屋免税。   5、科技教育 与科技教育相关的优惠,一共有6项。优惠主要是针对托儿所、幼儿园、学校、高校学生公寓、孵化器、科技园、众创空间等支持教育、科技的机构。   6、医疗 与医疗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血站、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免征,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免三年。   7、金融 与金融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   8、铁路运输 与铁路运输企业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铁老大果然名不虚传,其他运输企业都没有这个优惠。   9、转制改制 与转制改制相关的优惠,一共有4项。   10、扶持企业 与扶持企业相关的优惠,一共有5项。这里适用范围比较广需要重点关注的优惠有两条,一是企业困难减免,二是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房产税,财政部规定在50%范围内各省自行决定,目前全国都是顶格50%减征。   11、鼓励行业 与鼓励行业相关的优惠,一共有6项。主要是社区养老、居民供热、商品储备、体育场馆、大型客机制造等。   12、司法行政 与司法行政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分别是劳教单位、监狱、工商局集贸市场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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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个人房产税 1、基本介绍 个人房产税是以个人所拥有的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概念 个人房产税,又称房屋税,是国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对房产征税的目的是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国家房产政策的调整,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   3、现行条例 现行的个人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4、房产税改革 据证券日报2010年7月22日报道,有消息称,在财政部举行的地方税改革研讨会上,相关人士表示,个人房产税试点将于2012年开始推行。但鉴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将从个别城市开始。   二、个人房产税起源 1、欧洲中世纪 个人房产税是中外各国政府广为开征的古老的税种。欧洲中世纪时,个人房产税就成为封建君主敛财的一项重要手段,且名目繁多,如“窗户税”、“灶税”、“烟囱税”等,这类个人房产税大多以房屋的某种外部标志作为确定负担的标准。   2、中国古代 中国古籍《周礼》上所称“廛布”即为最初的个人房产税。至唐代的间架税、清代和中华民国时期的房捐,均属个人房产税性质。   3、建国后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年)将个人房产税列为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1951年8月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将个人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   4、1973年 简化税制,把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保留税种只对房管部门、个人、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征收。   5、1984年 改革工商税制,国家决定恢复征收房地产税,将房地产税分为个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房产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国内单位和个人。   三、个人房产税特点 1、个别财产税 个人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经营性房屋 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征税 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四、个人房产税征税对象 1、个人拥有的房产 个人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所拥有的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2、房屋出售前不收取房产税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个人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房产税。   五、个人房产税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 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个人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   2、房产原值 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3、从租计征 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个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4、注意 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六、个人房产税税率 1、计征分类 (1)房产余值 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出租租金 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个人房产税   2、从价计征的计算 从价计征的计算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3、从租计征的计算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七、个人房产税纳税时间地点 1、纳税时间 (1)原有房产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2)自建新房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3)企业建设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4)购置商品房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5)购置存量房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6)出租出借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2、纳税期限 个人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纳税地点 个人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4、纳税申报 个人房产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个人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八、个人房产税税收优惠 1、本市家庭购置第二套及以上住房 (1)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 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 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2)人均超过60平方米 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该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共同居住、且其常住户口在该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内的,可并入该居民家庭按每人60平方米计算免税住房面积。   2、一年内出售原有唯一住房 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3、本市家庭子女成年 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4、高层次人才 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5、持有本市居住证 (1)满3年 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2)未满3年 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 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 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6、征收或拆迁 本市居民家庭因房屋征收或拆迁而购买或取得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上述住房超出国家及本市有关房屋征收或拆迁的补偿标准的部分,应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确定房产税征免面积。   7、宅基地置换试点 本市农村居民通过宅基地置换试点政策取得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九、个人房产税相关税收 1、契税(受让人缴纳) (1)新建商品住房买卖 按房价的3%(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为1.5%)。   (2)非居住新建商品房买卖 按房价的3%。   (3)存量住房买卖 按房价的3%(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为1.5%)。   (4)非居住存量房屋买卖 按房价的3%。   (5)交换 房屋交换差价支付方按差额的3%。   (6)赠与 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3%。   (7)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 按房价的3%(其中个人预购普通住房按房价的1.5%)预征。   2、印花税 (1) 合同印花税 新建商品住房买卖、新建非居住商品房买卖:受让人按房价的0.03% 存量住房买卖、非居住存量房屋买卖:买卖双方各按房价的0.05%。   (2)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 房屋产权证每件五元。   3、营业税(5%) (1)不足5年住房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2)超5年的普通住房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3)超5年的非普通住房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4、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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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城市房产税,什么是房产税
    一、什么是城市房地产税 1、定义 城市房地产税是指以城市中的房屋、土地为征税对象,按照标准房价、地价或租价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2、建国初期 全国部分城市为适应当时当地的财政需要,将国民党统治时期征收的房捐、地价税、土地增值税等加以整理改造,沿用征收,但税名和征税办法不尽相同。   3、1950年 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列有房产税和地产税。同年7月,将两税合并为“房地产税”,随后又在税名前加上“城市”二字,明确征税范围。   4、1951年8月 政务院公布施行了 《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其纳税人为房地产的产权所有人。   二、我国城市房地产税条例规定 1、房产税暂行条例 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46号国务院令,宣布1951年8月8日由原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2、属于财产税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遗产税(目前没有立法开征)等3种税都属于财产税。   3、税制历史 中国对房屋土地的课税已有近二千年的历史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发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中列有房产税和地产税1951年8月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件》,将两税合并。   4、简化税制 1973年简化税制,把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保留税种对房管部门、个人、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征收。   5、外企外商 对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土地,由有关部门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再征收地产税。1986年10月1日开征房产税以后,对房管部门及国内个人改征房产税,对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继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城市房地产税征收范围种类 1、征税范围 城市房地产税征收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矿区的房地产。开征地区和标准由各省确定。   2、税种分类 (1)记税依据 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两种:一是以房价为计税依据;二是以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2)税率 与计税依据相应,城市房地产税的税率也分为两种:按照房价计税的,税率为1.2%;按照房租计税的,税率为12%。   四、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与地点 1、纳税人 (1)产权所有人 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是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2)外商企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是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目前只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   2、纳税地点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的地方,房产税由纳税人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房产坐落的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五、城市房地产税如何计税 1、计税依据 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屋折余价值或房屋租金收入。   (1)房屋价值 城市房地产税依房屋折余价值按年计征,税率为1.2%;   (2)租金收入 城市房地产税依租金收入按年计征,税率为12%。   2、优惠政策 (1)当地税务机关决定 城市房地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2)外商由各省人民政府决定 对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的减免,由各省人民政府决定。城市房地产税按年计征。   3、税额计算 准确计算城市房地产税,需要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正确掌握计算方法,具体公式如下。   (1)房价 按照标准房价计税的,年应纳税额=适用单位标准房价×应税面积×1.2%。   (2)租价 按照标准房租价计税的,年应纳税额=适用单位标准房租价×应税面积×18%。   六、城市房地产税优待规定 1、特殊情况免除税务 城市房地产税制中对某些特殊情况给予减税或免除税负的一种优待规定。2009年以前城市房地产税的减税、免税规定主要由地方政府给与。   (1)新建 新建的房屋,自落成的月份起免税三年。   (2)翻新 翻建房屋超过新建期50%的,从竣工月份起免税二年。(以上两项免税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3)华侨 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房屋,从发给房屋产权证之日起,五年免征房产税。   (4)特殊情况 其他有特殊情况的房产,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减税或免税。   七、城市房地产税相关法律法规 1、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2、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3、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4、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5、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6、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7、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8、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9、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10、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11、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八、城市房地产税相关税务问题 1、城市房地产税关于“房产”的解释 (1)房屋内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2)独立于屋外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2、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1)不单独计价 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2)需要单独计价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4、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不属于工商部门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暂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5、关于专用汽车(改装车)征免车船使用税的规定 专用汽车是指装置是专用设备,具备特定的专用功能,用于承担专门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的汽车。凡环卫环保部门的路面清扫车、环境监测车;医药卫生部门的医疗手术车、防疫监测车;民政部门的殡仪车;公安勘察车、交通监理车等,不论是否收费,均免征车船使用税。   6、关于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征免车船使用税的规定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车船使用税3年,3年后应按规定征税。   九、国务院决定将取消城市房地产税 1、国务院常务会议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8年12月1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会议决定将按照法定程序取消城市房地产税。   2、扩大内需 会议指出,近期国家采取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政策措施,已对房地产市场产生积极影响,不少城市商品住房成交量有所回升。   3、按照法定程序取消城市房地产税 会议决定,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促进商品住房销售。支持合理融资需求,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提供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按照法定程序取消城市房地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