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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个人房产税,房产税如何征收税率

发布时间:2022-01-20 / 作者:问答网整理 / 阅读:149次

什么是个人房产税,什么是房产税,个人房产税起源,个人房产税特点,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纳税时间地点,税收优惠,相关税收,个人房产税是以个人所拥有的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一、什么是个人房产税
1、基本介绍
个人房产税是以个人所拥有的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概念
个人房产税,又称房屋税,是国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对房产征税的目的是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国家房产政策的调整,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
 
3、现行条例
现行的个人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4、房产税改革
据证券日报2010年7月22日报道,有消息称,在财政部举行的地方税改革研讨会上,相关人士表示,个人房产税试点将于2012年开始推行。但鉴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将从个别城市开始。
 
二、个人房产税起源
1、欧洲中世纪
个人房产税是中外各国政府广为开征的古老的税种。欧洲中世纪时,个人房产税就成为封建君主敛财的一项重要手段,且名目繁多,如“窗户税”、“灶税”、“烟囱税”等,这类个人房产税大多以房屋的某种外部标志作为确定负担的标准。
 
2、中国古代
中国古籍《周礼》上所称“廛布”即为最初的个人房产税。至唐代的间架税、清代和中华民国时期的房捐,均属个人房产税性质。
 
3、建国后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年)将个人房产税列为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1951年8月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将个人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
 
4、1973年
简化税制,把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保留税种只对房管部门、个人、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征收。
 
5、1984年
改革工商税制,国家决定恢复征收房地产税,将房地产税分为个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房产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国内单位和个人。
 
三、个人房产税特点
1、个别财产税
个人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经营性房屋
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征税
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四、个人房产税征税对象
1、个人拥有的房产
个人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所拥有的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2、房屋出售前不收取房产税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个人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房产税。
 
五、个人房产税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
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个人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
 
2、房产原值
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3、从租计征
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个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4、注意
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六、个人房产税税率
1、计征分类
(1)房产余值
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出租租金
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个人房产税
 
2、从价计征的计算
从价计征的计算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3、从租计征的计算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七、个人房产税纳税时间地点
1、纳税时间
(1)原有房产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2)自建新房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3)企业建设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4)购置商品房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5)购置存量房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6)出租出借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个人房产税。
 
2、纳税期限
个人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纳税地点
个人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4、纳税申报
个人房产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个人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八、个人房产税税收优惠
1、本市家庭购置第二套及以上住房
(1)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
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 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2)人均超过60平方米
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该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共同居住、且其常住户口在该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内的,可并入该居民家庭按每人60平方米计算免税住房面积。
 
2、一年内出售原有唯一住房
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3、本市家庭子女成年
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4、高层次人才
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5、持有本市居住证
(1)满3年
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2)未满3年
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 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 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6、征收或拆迁
本市居民家庭因房屋征收或拆迁而购买或取得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上述住房超出国家及本市有关房屋征收或拆迁的补偿标准的部分,应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确定房产税征免面积。
 
7、宅基地置换试点
本市农村居民通过宅基地置换试点政策取得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九、个人房产税相关税收
1、契税(受让人缴纳)
(1)新建商品住房买卖
按房价的3%(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为1.5%)。
 
(2)非居住新建商品房买卖
按房价的3%。
 
(3)存量住房买卖
按房价的3%(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为1.5%)。
 
(4)非居住存量房屋买卖
按房价的3%。
 
(5)交换
房屋交换差价支付方按差额的3%。
 
(6)赠与
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3%。
 
(7)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
按房价的3%(其中个人预购普通住房按房价的1.5%)预征。
 
2、印花税
(1) 合同印花税
新建商品住房买卖、新建非居住商品房买卖:受让人按房价的0.03% 存量住房买卖、非居住存量房屋买卖:买卖双方各按房价的0.05%。
 
(2)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
房屋产权证每件五元。
 
3、营业税(5%)
(1)不足5年住房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2)超5年的普通住房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3)超5年的非普通住房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4、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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